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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随军家属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管理的通知

桂财税〔2005〕22号
2005-04-04
索 引 号: 000014349/2020-768876效力状态: 有效
发文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成文日期: 2005年04月04日
标 题: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随军家属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管理的通知
发文字号:桂财税〔2005〕22号发布日期: 2005年04月04日
主题分类: 财政;税务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随军家属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管理的通知

桂财税〔2005〕22号

各市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军队转业干部 城镇退役士兵 随军家属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管理的通知》(财税〔2005〕1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四月四日

关于加强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随军家属有关营业税优惠

政策管理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OO五年二月二十三日)

为了加强对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营业税优惠政策的管理,现将有关营业税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6号)第一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93号)第三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84号)第二条,规定对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专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和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个体经营是指雇工7人(含7人)以下的个体经营行为,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凡雇工8人(含8人)以上的,无论其领取的营业执照是否注明为个体工商业户,军队转业干部和随军家属均按照新开办的企业、城镇退役士兵按照新办的服务型企业的规定享受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

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随军家属的其他营业税优惠政策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本通知2005年3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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